陈同佳愿到台自首怎么回事 陈同佳事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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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陈同佳原到台自首,这是怎么回事?报道引述消息称,有牧师劝服陈同佳同意出狱后前往台湾自首,陈同佳希望台当局不判处他死刑。陈同佳事件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一下。

陈同佳愿到台自首

香港《星岛日报》18日报道称,触发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陈同佳案”嫌疑人陈同佳将于23日出狱。报道引述消息称,有牧师劝服陈同佳同意出狱后前往台湾自首,陈同佳希望台当局不判处他死刑。报道还引述消息人士的话说,陈同佳对案件引发的“修例风波”感到内疚,他说若他最后去台湾自首,希望令事件尽快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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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台湾当局刑事警察部门18日已收到香港警务处发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转达了陈同佳自首的意愿,同时向台当局表示港方将协助陈同佳作出相关安排,并乐意向台当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

香港居民陈同佳涉嫌于2018年2月在台湾期间杀害怀孕女友并潜逃回港。台当局于2018年12月3日就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案向其发出通缉令,并于当时表示陈同佳所涉及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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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回港后,因涉嫌盗用女友银行卡和其他物品被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起诉洗黑钱罪,并于2019年4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入狱29个月,目前还在服刑期间。

根据香港目前的《逃犯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于陈同佳涉嫌在台犯罪,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陈同佳在香港刑满后,香港执法机构也不可能将其续押或向其追诉涉嫌在台湾所犯的罪行。在陈同佳的刑事检控方面,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并无足以控告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人的证据。

 陈同佳事件详解

陈同佳2018年2月偕女友潘晓颖赴桉台游玩,其间在酒店房间发生争吵,女子被其箍颈致死,复遭塞入行李箧拖至荒郊弃尸。在本港被警方拘留期间,陈同佳对此直认不讳,但由于案发地点不在港,证人与证物俱无,控方无法就杀人案提出起诉,就算要求作为背景考虑也不获法庭接纳,只能控以处理“犯罪得益财物”罪。

陈同佳愿到台自首怎么回事 陈同佳事件详解 第3张

而更令人扼腕的是,陈同佳在台作案返港后,于2018年3月13日被警方以盗窃罪拘捕关押,直至上庭,其间已过了一年多时间,而四项盗窃罪即使全部成立,刑期也不过一年半到两年左右,扣除拘留及假期,很有可能陈同佳不需多少时间就可以“大摇大摆”出狱,甚至离开香港。如此不但潘女沉冤难雪,本港司法面对如此“大大个”漏洞,还谈什么公正和公义。

当然,特区政府提出修改移交逃犯条例怆,将移交范围扩及内地及台湾、澳门地区,在一些方面包括工商界引来一些疑虑,是在所难免的。对此,特区政府应该不厌其烦作出解释,讲清楚移交的法定程序及要求,工商界人士对本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庭法官也应该有信心。但是,反对派的所谓忧虑却是另一回事,他们利用一般市民对内地司法不了解和有疑虑的心理,夸大其词,把事件政治化,把由法庭把关的移交说成是按内地要求“交人”和“满街逃犯”,人人都可能随时被“移交”到内地受审,实行抹黑内地司法和恫吓港人。

现在,陈同佳案已经开审,不久就会判刑,修例的必要性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没完没了争漏论的议题,而是已经迫在眉睫,成功修例,陈同佳就会被移交台湾受审,承担应得罪责;修例不成,陈同佳就有可能逍遥法外,阻挠修例的反对派间接就成了杀害潘晓颖的“帮凶”。天理昭昭,乓陈同佳已经站上法院犯人栏,修例就是为了惩凶儆恶、彰显公义,真确性和迫切性已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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